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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01 15:51:55

  为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避免误导消费者,保护公众健康,现就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

  二、对于已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当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该保健食品名称。

  三、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此前已经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 年 8 月 25 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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