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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不合法被索10倍赔偿 法院以非正常消费为由不支持

发布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12 09:12:01

  因购买的核桃油上没有按国家营养标签标准进行标注,违反相关法律,陕西咸阳市民李先生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将销售商咸阳世纪金花商贸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咸阳世纪金花公司 ) 告上法庭,索要 10 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曾多次在被告公司购买商品索赔,说明其并非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仅判令商家退还购物款 594 元,驳回李先生 10 倍索赔诉请。李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缘起

  因标签违法索 10 倍赔偿

  “一般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很少注意标签上的内容,而这一点恰恰常常被一些商家利用,造成消费者权益被侵害。”近日,当事人李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

   2014 年 11 月 13 日,他在咸阳世纪金花量贩文林店中购买了 3 盒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核桃油,单价为 198 元每盒,共计 594 元。李先生发现,该产品标签上印有“核桃油中含有丰富的亚油酸、亚麻酸及大量天然维生素 EAB 烟酸及微量元素磷、铁、钙、铬等多种对人体有益的营养物质”,但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却并未出现以上营养元素及含量。

  李先生认为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规定。随后,李先生向食品药检部门举报,食品药检部门对此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咸阳世纪金花公司处罚 2000 元,并给予李先生 100 元的奖励。

  事后,李先生发现涉案商品仍在咸阳世纪金花量贩文林店销售,便将咸阳世纪金花公司告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退回购物款 594 元,并增加 10 赔偿 5940 元。

  判决

  以非正常消费为由判退款

  今年 5 月,该案一审开庭。被告咸阳世纪金花公司辩称,原告李先生不是正常的消费者,他曾在被告门店内购物索赔达 11 次,其购物目的是为了索赔。

  渭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在咸阳世纪金花公司购买了 3 盒核桃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合法有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富含某营养成分”或类似用语属于营养声称范畴,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 要求标示。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的百分比 ;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的百分比。

  法院认为,被告咸阳世纪金花公司向原告所销售的核桃油不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李先生的购物款 594 元予以退还。

  法院审理还认为,原告曾多次在被告处购买商品、投诉,进而索赔,说明原告并非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 10 倍价款赔偿的规定。

  据此,渭城区法院判决被告咸阳世纪金花退还原告李先生购物款 594 元,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观点

  有违司法解释精神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李先生认为,自己之所以多次向咸阳世纪金花公司投诉、索赔,其根本原因是该公司一直未停止售卖违法商品的行为。自己的索赔诉求是合理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新峰表示,消费者知假买假的定性问题,以前争议很大,但去年 3 月 15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魏新峰认为,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向商家索赔,销售者以“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发稿前,记者获悉,该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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