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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焙烤食品糖制品行业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1-11 10:54:21

中焙糖协【 2012 】 002 号

 

各会员单位:


    2010 年 4 月 12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0 年第 34 号公告),公告中规定: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 “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 ” 的拼音 “Qiyeshi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 “QS” 表示,并标注 “ 生产许可 ” 中文字样。从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按以上所述进行标示。 2010 年 6 月 1 日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 2010 年 6 月 1 日起 18 个月内(注:即 2011 年 12 月 1 日之前)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即在“ QS ”缩写下面标注“质量安全”) 。


    最近,有会员企业反映,有些地区对 2011 年 12 月 1 日前生产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的食品(在保质期内)也不允许销售,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了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节约社会资源,就此问题协会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就此问题向质检系统发布了有关通知,现将通知内容通报各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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