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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焙糖协关于贯彻实施《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系统梳理食品行业使用不符合法规标准食品和添加物的通知》的公告

发布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3-03 14:48:22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实施《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系统梳理食品行业使用不符合法规标准食品和添加物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23号(2009年3月13日发布),2009年初我协会在行业内广泛征求了骨干会员企业的意见,其中“传统工艺一直沿用但未经批准的添加物质”的企业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共梳理出27种食品原料和协会对此项工作的建议,于3月份上报卫生部,按《通知》要求,这些食品原料要按卫生部的有关程序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后来,按卫生部要求,2009年下半年又相继召开了几次相关会议,对上述三类食品原料重新进行了梳理,又上报卫生部。卫生部根据各行业上报材料作出了相应规定。
对于此项工作行业内相关企业都十分关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2009年7月22日发布)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即第72号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中列出的食品原料目前仍允许使用,首次进口附件1、附件2、附件3之外的食品,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进口许可的,进口商持卫生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望相关企业注意以上通告,做好相关工作安排,以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
赵燕萍  010-51918731        张九魁  010-51918736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2009年第72号及其附件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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