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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食品8月1日起实施包装新规

发布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0-09 11:59:29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新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管理规定》,并规定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新规定主要目的是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该规定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容器实施周期检测。

      根据该项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未备案的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容器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进口食品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和使用。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国内食品出口企业,应及时修订原料采购合同,提早向包装生产企业通告以上规定,并索要出口包装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以免在2006年8月1日执行新规后,影响正常出口。另外,进口包装及材料供应商也要及时做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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