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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作者:殷烈 发布时间:2015-09-17 15:20:42
10 月 1 日起,根据新版《食品安全法》要求,质检总局发布《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 2015 年第 98 号《公告》),启用新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并配套出台了相关规定。新备案系统网址为 http : //ire.eciq.cn ,境内外进出口商可通过互联网登录该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办理备案。食品进口企业也将通过该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食品进口企业,应遵守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做到:
一、及时录入进口、销售记录。进口商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记录的填写,在每次销售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次销售记录的填写
二、报检时提交相关信息。 10 月 1 日起,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须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并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三、保存进口、销售记录及相关凭证。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保存进口、销售记录和相关凭证,进口、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新规定的实施,健全了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全过程追溯机制,也将确保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法定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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