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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膨化食品专业委员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09-10-20 13:31:08

由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组织召开的中焙糖协膨化食品专业委员会一届一次理事会于2009年9月21日在北京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单位有: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亲亲食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小王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雀巢(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中国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朱念琳到会并讲话。

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介绍行业发展信息、国家近期颁布的与食品安全法相关的法规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讨论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企业遇到的问题。

 会议由膨化食品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单位,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法规经理高岩主持。
焙烤协会朱念琳理事长在会上讲话,他首先对各位前来参加会议的代表表示欢迎,并对大家长期以来对协会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他说本次会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前夕,同时也是膨化食品专业委员会成立一周年之际召开,意义非同一般。2008年对食品行业来讲是不平凡的一年,从三鹿奶粉三聚氢胺事件后,食品行业受到较大震动,今年是食品安全法实施第一年又是法规年,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加大了企业管理者的责任,并赋予一定的权利,因此我们要认真学好、用好食品安全法,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法制意识,保证食品安全。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赵燕萍对我国膨化食品的发展概况做了介绍:
一、行业规模
    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发展速度较快,膨化食品生产规模也不断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数据显示(规模以上企业),我国膨化食品年总产量约为85万吨,参加统计的生产单位有146家。另外,根据国家质量监督局公布的全国膨化食品行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截至到2009年8月有1503家。
二、膨化食品行业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消费者对产品品牌认知度也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目前我国膨化食品高端市场的品牌认知度已成为决定产品销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低端批发市场仍在靠产品价格竞争,
#  知名品牌企业规模大,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目前全国知名品牌膨化食品产量超过万吨的企业共有10家, 占总产量47%.
#   膨化食品生产企业遍布全国22个省市,小型企业多,生产量小,特别是湖南省平江县,广东省潮州地区。
#  全国已有1503家膨化食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 三、产品质量情况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局2008年,对膨化食品市场抽查检验结果看,合格率达到96%.抽查中,对膨化食品的感官、水分、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糖精钠以及标签等2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个别产品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四、行业发展趋势

1、消费集中化:消费集中化,这一特征随着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提高将会越来越明显,即消费向品牌的集中。根据一项针对北京300多家一类国际型综合商超、二类区域型特大卖场等零售终端的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度北京零售渠道膨化食品特别是薯片产品,消费向品牌集中的程度非常的高,乐事、上好佳、好丽友、品客、可比克、艾比利等品牌占据了北京零售渠道90%以上的市场份额。
2、品牌竞争加剧:外资企业虽然进入中国时间不长,但由于先进的工艺技术、营销理念,迅速占据了我国中高档产品市场。美国百事公司、韩国好丽友公司强大的市场推广力度,多口味食用概念等,都增加了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度。随着进口关税大幅下调等政策的实施,预计今后还会有外资企业利用其全球化的资源配置、低廉的生产成本,直接在华投资。外来品牌不断加快进攻步伐,而国内部分企业则由于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管理松散,只能在低档产品市场占据部分份额,这些实力并不雄厚的国内生产企业,已经在竞争的压力下举步维艰,寻找新的出路显得十分紧迫。
市场空间有待进一步挖掘:近年来,世界食品消费持续增长,膨化食品消费在大多数国家的食品消费中占有较大份额。但我国人均消费量与国际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这说明我国膨化食品市场存在发展空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更新和改变,开发出符合现代消费理念的绿色、健康、营养的新产品,是企业努力的方向。创新才能发展,创新是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相关的法规,会上由通用磨坊上海公司法规经理 曹敏做了重点介绍;
对于明年5月1日将实施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由百事公司法规经理高岩对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做了重点解析;
陈岩在会上介绍了目前国家在制定乳品安全标准的模式;
会上大家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遇到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经讨论对以下问题需要会后由协会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反映,寻求解决办法;
1、膨化食品旧标号标签库存量过大,应继续向相关部门报告;
2、关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6、7款“贮存条件”和食品添加剂要标 “通用名称”,由于没有明确的解释,造成工商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只把食品安全法作为判定依据,忽略现存的国标等相关法规;
3、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从今年6月1日起由原来各区技监局负责,改为由省市级卫生部门负责备案,目前衔接出现空挡,造成企业标准备案无处受理;
4、关于GB2760食品原料中添加剂“带入原则”,有些企业提出企业理解的意思与相关部门的解释不一致,给生产带来困扰;
另外,大家还对反式脂肪酸、转基因以及丙稀酰氨等敏感话题进行了交流,本次会议在一天之内完成了预定内容,达到预期目的,为行业下步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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