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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 称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Bakery and Confectionery Industry
缩写CABCI)简称中焙糖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行业的全国性组织,主要成员为饼干、面包、糕点、糖果、巧克力、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冰棍等冷冻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面、方便米粉、方便米饭、方便粥等)、冰糖、果脯蜜饯、休闲食品(果冻、膨化食品、薯片、炒货类)等行业生产企业,及食品机械、食品包装、原辅材料等相关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地方性相关的行业组织及相关商贸企业等。本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不受所有制限制和隶属关系,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全局利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室(加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牌),核准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它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全国焙烤食品糖制品行业管理。
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协调行业内部企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刊物;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其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
(六)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开展国内外的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展销活动;
(七)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起草和修改国家、行业的有关产品标准;
(八)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和联系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生产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两年以上生产历史的企业及有关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
(二)服务于焙烤食品糖制品行业如食品机械制造、原辅材料、工模量具等生产企业,承认本协会章程可申请入会;
(三)凡是对发展我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作出较大贡献的有关人员(包括有重要贡献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四)可聘请在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
(五)联系会员专指与本协会所属行业有关的外商在华独资企业及外国公司驻华办事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单位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会员入会条件进行审批;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企业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本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源;
(四)优先享用本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享受本协会规定的优惠待遇;
(六)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本协会撰写刊物稿件和学术论文;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不作有损于本协会利益的事。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名推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问题;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进行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协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秘书处吸收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专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职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事业心强,有相当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续两届任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察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6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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